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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oflam有限公司标准销售条款和条件

1. 解释

1.1. 在本条款中: “买方”指接受卖方报价购买货物或其货物订单被卖方接受的人。“货物”指卖方根据本条款供应的货物(包括货物的任何分期付款或任何部件)。“卖方”指 Nanoflam Ltd.。
“条款”指本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销售条款和条件,并且(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包括买卖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的任何特殊条款和条件。“合同”指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类似的通讯方式。

1.2. 本条款中提及的任何法规条文均应解释为提及该条文在相关时间经修订、重新颁布或扩展后的版本。
​
1.3. 本条款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应影响其解释。


2. 出售依据

2.1. 卖方应按照买方接受的卖方书面报价或卖方接受的买方书面订单出售货物,买方应按照卖方接受的报价或买方书面订单购买货物,但无论何种情况,均应受本条款约束,本条款应管辖合同,并排除买方接受或声称接受任何此类报价或发出或声称发出任何此类订单所依据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2.2. 除非买卖双方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否则对这些条款的任何变更均不具有约束力。
2.3. 除非经卖方书面确认,否则卖方员工或代理人无权就货物作出任何陈述。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承认,其不依赖于任何未经如此确认的陈述,并放弃就任何此类未经确认的陈述提出违约索赔的权利。
2.4. 卖方产品目录、样品、价目表或其他广告材料中所包含的任何描述主要旨在展示卖方产品的总体情况,不应构成合同的陈述或组成部分。
2.5. 卖方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就货物的储存、应用或使用向买方或其雇员或代理人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推荐,如未经卖方书面确认,则买方应自行承担全部风险,因此卖方对任何未经如此确认的建议或推荐概不负责。
2.6. 卖方发布的任何销售资料、报价单、价目表、接受要约书、发票或其他文件或信息中的任何印刷错误、笔误或其他错误或遗漏,卖方均有权予以更正,且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7. 所有使用过的模具必须完好无损地退还给 Nanoflam Ltd.,这是销售的条件之一。


3. 订单和规格

3.1. 除非卖方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买方提交的任何订单均不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3.2. 买方应负责确保其提交的任何订单条款(包括任何适用的规格)的准确性,并应在足够的时间内向卖方提供与货物有关的任何必要信息,以使卖方能够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
3.3. 货物的数量、质量和描述应在卖方的报价单(如买方接受)或买方的订单(如卖方接受)中列明。货物的规格应符合:
3.3.1. 卖方不时发布的最新版本的相关产品说明书;
3.3.2. 订单正面明确列明或规定的任何其他规格或描述(如有)。任何其他规格均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亦不得通过引用并入本合同。3.4
. 如果卖方根据买方提交的规格制造货物或对货物进行任何加工,则买方应赔偿卖方因使用买方规格而侵犯任何其他人的专利权、版权、设计权、商标权或其他工业或知识产权而遭受或承担的所有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包括卖方为解决任何此类索赔而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任何费用。
3.5. 卖方保留对货物规格进行任何更改的权利,以符合任何适用的安全或其他法定要求,或者,如果货物是按照卖方的规格供应的,则卖方保留对货物规格进行任何更改的权利,但这些更改不会对货物的质量或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
3.6. 除经卖方书面同意外,买方不得取消卖方已接受的任何订单,且买方应赔偿卖方因取消订单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成本(包括所有人工和材料的成本)、损害、费用和开支。


4. 商品价格

4.1 货物的价格应为卖方报价;如未报价或报价已失效,则以卖方在接受订单之日有效的公开价格表中所列价格为准。如货物系从英国出口,则适用卖方公开的出口价格表。所有报价有效期仅为30天,或直至买方提前接受为止,此后卖方可随时更改报价,无需另行通知买方。
4.2. 卖方保留在交货前随时通知买方提高货物价格的权利,以反映卖方因任何超出卖方控制范围的因素(例如但不限于任何外汇波动、货币管制、关税变更、劳动力材料成本或其他制造成本的大幅增加)、买方要求的货物交货日期、数量或规格的任何变更,或因买方的任何指示或买方未能向卖方提供充分的信息或指示而造成的任何延误而增加的成本。
4.3. 对于运往英国境内的货物,价格包含卖方使用其标准包装将货物送至买方所在地点的费用。买方要求的任何特殊包装均需额外收费,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概不退还。
4.4. 货物交付时如有损坏或短缺,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48小时内向卖方报告。货物未交付,买方应在卖方提前通知的发货日期后10天内报告。
4.5. 价格不包含任何适用的增值税,买方应另行向卖方支付该增值税。
4.6.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卖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制造或取得的所有工具、图纸和其他设备(无论是否部分或全部由买方出资)均应为卖方所有,并始终为卖方所有。


5. 付款条款

5.1. 除买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对于已获卖方信用批准的买方,卖方有权在货物交付之日或之后任何时间向买方开具货款发票,除非货物由买方自提或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在此情况下,卖方有权在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可供提货或(视情况而定)卖方已交付货物后任何时间向买方开具货款发票。对于未获卖方信用批准的买方,货款应在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承运人时以现金支付。
5.2. 即使货物尚未交付且所有权尚未转移至买方,买方仍应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30天内支付货款。货款支付时间是本合同的必要条款。付款收据仅应要求提供。

5.3. 如果买方未在到期日支付任何款项,则在不影响卖方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卖方有权:
    5.3.1. 取消合同或暂停向买方交付任何进一步的货物;
    5.3.2. 将买方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卖方认为合适的任何货物(或买卖双方之间任何其他合同项下供应的货物)(即使买方已做出任何指定用途);
    5.3.3. 对未付款项,按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基准利率加年利率 2% 向买方收取利息(判决前和判决后),直至全额付款为止(计算利息时,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6. 送货

6.1. 卖方提供的任何交货日期仅为预估日期,卖方对任何原因造成的交货延误概不负责。除非卖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否则交货时间并非合同的必要条款。卖方可在提前合理通知买方的情况下,于预估交货日期之前交付货物。
6.2. 如果货物分批交付,则每次交付均构成一项单独的合同,卖方未能按照本条款交付任何一批或多批货物,或买方就任何一批或多批货物提出索赔,均不构成买方解除整个合同的理由。
6.3. 如果卖方因任何原因未能交付货物,且该原因并非卖方无法合理控制或买方过错,并且卖方因此对买方负有责任,则卖方的责任应限于买方(在市场上最便宜的)购买类似货物来替代未交付货物的成本(如有)超过货物价格的部分。
6.4. 如果买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或未能向卖方提供充分的交货指示(并非由于买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或卖方的过错),则在不影响卖方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卖方可以:
    6.4.1. 向买方收取货物的全部价款;
    6.4.2. 将货物储存至实际交付,并向买方收取合理的仓储费用(包括保险费)。


7. 风险与财产

7.1. 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应转移给买方:
7.1.1 若货物在卖方场所交付,则以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可供提取之时为准:或
7.1.2 如果货物交付地点并非卖方所在地,则以交付时间为准;或者,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则以卖方已提出交付货物时间为准。

7.2 尽管货物已交付且风险已转移,或本条款另有规定,但货物的所有权在卖方收到买方以现金或已清算资金支付的全部货款以及卖方同意出售给买方的所有其他应付货款之前,不转移给买方
。
7.3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之前,买方应作为卖方的受托代理人和保管人持有货物,并将货物与买方及第三方的财产分开存放,妥善保管、保护并投保,且应明确标识为卖方的财产。在此之前,买方有权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转售或使用货物,但应向卖方交代货物销售或其他所得款项(无论有形或无形,包括保险赔偿金),并将所有此类款项与买方及第三方的任何款项或财产分开存放;如有形款项,则应妥善保管、保护并投保。
7.4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前(且前提是货物仍然存在且尚未被转售),卖方有权随时要求买方将货物交付给卖方;如果买方未能立即交付,卖方有权进入买方或任何第三方存放货物的场所,并收回货物。
7.5 买方无权以卖方财产上的任何货物作为任何债务的担保进行质押或抵押,但如果买方这样做,则买方欠卖方的所有款项(在不损害卖方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应立即到期并支付。


8. 保证与责任
8.1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卖方保证货物在交付时符合其规格,并且自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会出现材料和工艺缺陷。
8.2 上述保证由卖方提供,但须遵守以下条件:
8.2.1 对于因买方提供的任何图纸、设计或规格而导致的货物缺陷,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2.2 对于因正常磨损、故意损坏、疏忽、异常工作条件、未遵守卖方指示(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误用或未经卖方批准而更改或修理货物而引起的任何缺陷,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2.3 如果货物的总价款未在到期付款日支付,则卖方不承担本保证(或任何其他保证、条件或担保)项下的任何责任。
8.2.4 上述保证不适用于非卖方制造的零部件、材料或设备,买方仅有权享有制造商向卖方提供的任何此类保证或担保的权益。8.3
除本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外,且除非货物出售给作为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人(根据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的定义),所有成文法或普通法默示的保证、条件或其他条款均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予以排除。
8.4 买方基于货物质量或状况缺陷或货物与规格不符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无论买方是否拒收货物,均应在交货之日起7日内通知卖方;如缺陷或不符之处在合理检验下无法发现,则应在发现缺陷或不符之处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如买方未拒收货物且未按上述规定通知卖方,则买方无权拒收货物,卖方对该等缺陷或不符之处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如同货物已按合同交付一样。
8.5 如果买方根据本条款向卖方提出任何关于货物质量或状况缺陷或货物未能达到规格要求的有效索赔,卖方有权免费更换货物(或相关部件),或由卖方自行决定向买方退还货物价款(或按比例退还部分价款),但卖方对买方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8.6 除因卖方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外,卖方不因任何陈述、任何默示保证条件或其他条款或普通法上的任何义务,或根据合同的明示条款,对买方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无论是利润损失或其他损失)、成本、费用或其他任何间接赔偿请求(无论是否由卖方、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只要该等损失或损害是因货物供应或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则本条款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8.7 如果卖方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其与货物相关的任何义务,则卖方不应对买方承担责任,也不应被视为违反合同。在不影响前述条款一般性的前提下,下列情况应视为超出卖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
8.7.1 天灾、爆炸、洪水、暴风雨、火灾或事故;
8.7.2 战争或战争威胁、破坏、暴动、内乱或征用;
8.7.3 任何政府、议会或地方当局的任何行为、限制、规章、细则、禁令或措施;
8.7.4 进出口法规或禁运;
8.7.5 罢工、停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或贸易争端(无论涉及卖方或第三方的雇员);
8.7.6 获取原材料、劳动力、燃料、机械零件方面存在困难;
8.7.7 电力故障或机械故障。


9. 专利名称
本合同项下销售的货物,如在英国或其他地区受专利保护,则买方及其权利继承人有权使用卖方与该等货物相关的专利权。如货物销售时提及卖方的商号或商标,则买方及其权利继承人有权在其产品中提及该商号或商标,以描述其产品中包含大量或相当比例的该等货物。但前提是卖方事先认可买方产品的质量、工艺和设计标准,且卖方不得无故拒绝认可。

10. 买方破产
10.1 本条款适用于以下情况:
10.1.1 买方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自愿安排,或受到管理令约束,或(如为个人或商号)破产,或(如为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合并或重组除外),或
10.1.2 抵押权人占有买方的任何财产或资产,或指定接管人接管买方的任何财产或资产,或
10.1.3 买方停止或威胁停止经营业务,或
10.1.4 如果卖方有理由认为上述任何事件即将发生于买方,并已相应地通知买方。10.2 如果本条款适用,则在不影响卖方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卖方有权取消合同或暂停根据合同进行的任何进一步交付,且无需对买方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已交付但尚未付款,则无论之前是否有任何相反的协议或安排,货款均应立即到期并支付。


11. 出口条款
11.1 如果货物是从英国出口的,则本第 11 条的规定(在买卖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的任何特殊条款的约束下)即使本条款另有规定,也适用。
11.2 买方应负责遵守有关货物进口到目的地国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并支付任何关税;如果买方未能遵守此类要求,则买方(除其对卖方可能承担的任何其他责任外)应赔偿卖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成本和费用。
11.3 除非买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货物应以FOB方式交付至装运港(空运或海运),买方承诺在风险转移至买方时为货物投保充足的保险,以防货物灭失。如合同约定以C&F或CIF方式交付至海外地区,则货物价格仅包含运至指定地区主要港口的空运或海运费用;CIF价格包含以CIF价格加10%为限额的破损或全损保险。
11.4 买方应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卖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该信用证应由买方开立,受益人为卖方,并由卖方认可的英国银行确认,使卖方能够通过巴克莱银行(Barclays Bank plc,位于诺福克郡金斯林)或卖方可能不时指定的其他银行提交合同文件。
11.5 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承诺不得以低于卖方在相关时间公布的价格或条款更优惠的价格或条款转售货物。


12. 总则
12.1 根据本条款,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另一方的注册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或根据本条款在相关时间已通知发出通知的一方的其他地址。
12.2 卖方对买方违反合同的任何行为的放弃,不应被视为对买方随后违反相同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的放弃。
12.3 如果任何有管辖权的机构认定本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效力以及该规定其余部分的效力均不受影响。
12.4 本合同受英国法律管辖,双方不可撤销地服从英国法院的管辖。
12.5 卖方保留将全部或部分合同分包的权利。